这个事实无需举证证明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十条,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包括: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。
你带货的销售额特别高,所以我才找你带货,并且给你很高的坑位费,这就是基于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,所以无需证明。
而现在,老向的以前的带货记录都是虚假的,都是他自己找人刷出来的,那么是不是可以说明,这个合同是基于虚假事实而签订的。
合同是基于虚假事实签订,那是不是可以认为这是在诈骗,由此便可以认定老向存在合同诈骗罪!
这样就可以巧妙的把文艾山签订的那份合同内容丢开,从“签订合同的背景事实”方面来入手。
如果只纠缠这次的刷单行为,那是不可能把对方送进去的。
周云在纸上把整个过程推导完,随即走到窗前,他有种感觉,这次应该又会弄得很大。